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4-06-12

(经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以及《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本会会费的收取范围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年度会费150000元;

副会长单位 年度会费100000元;

理事单位   年度会费50000元;

单位会员   年度会费20000元。

监事单位的会费标准与理事单位一致。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足完整年度的会员按月交纳当年度会费。

(二)会员应于当年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统一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交纳当年会费。

(四)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本会将开具统一印制的会费专用收款收据。

(五)对本会或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减免会费的决定。

(六)逾期交纳会费者,经本会书面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丧失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支出;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四)组织会员培训、交流、考察、调研、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专家库建设、对外宣传等支出;

(五)公共服务平台及网站等建设与维护支出;

(六)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办公场地费用、办公家具、设备设施等购置以及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开支;

(七)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八)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工作和其他事关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九)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会费管理制度

(一)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二)执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与监督;

(三)执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一季度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其他

(一)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