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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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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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辽宁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局(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为加强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7月18日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则》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则》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的计量结算要求。2020年,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有效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2024年,我们修订《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在部门规章中明确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要求。


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深入推进,煤电、新能源、工商业用户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各地计量管理要求不规范、单位不统一、流程衔接不顺畅、电网企业与交易机构职责界面不明确、电费结算不及时等问题逐渐凸显,亟需国家层面统一规范。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规则》。


《规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之前政策文件的延续和完善。《规则》出台后,标志着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披露、市场注册、计量结算为支撑的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构建完成,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奠定坚实规则基础。


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则》共6章56条,包含总则、总体要求、计量管理、结算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第二章阐述了计量结算基本原则,理清各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规范了计量装置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要求。第四章提出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电费结算、追退补和清算等相关要求。第五章规定了计量结算工作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明确了实施时间、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问:《规则》在推动电力市场计量结算业务统一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计量业务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计量条件,计量装置应满足最小结算单元要求并安装在产权分界点,计量数据要满足结算最小时段和周期要求。强调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并明确了计量装置校核费用的承担方式。


二是规范结算业务管理。明确了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等各类市场成员结算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编制与发布、电费收付、追退补和清算等结算全业务流程和时限要求;统一了度量单位和结算科目式样;统一了结算周期,原则上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


三是强化结算风险管理。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结算风险评估;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交纳履约保函、保证金等结算担保品;电网企业对逾期未付款的市场经营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结算担保品使用申请。


四是统一电费收付要求。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实际,规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收付流程要求,并首次在基本规则层面明确用户侧与电网企业电费收付流程要求,规范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电费结算协议签订、承兑汇票使用等管理内容。


问:电网企业与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场结算分为交易机构形成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两个环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结算基础数据,编制并向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组织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电网企业负责提供计量数据,出具电费账单并开展电费收付,组织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结算依据有关问题。《规则》首次明确了电网企业核对结算依据的职责,并规范了核对流程。


问:《规则》对电力市场结算时序做了哪些规范?


答:此前,电力市场结算时序由各地自行制定,部分地区电费结算时间较晚,个别地区结算时间长达1个月。《规则》结合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对结算时序进行了统一规范。电力交易机构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出具上月结算依据(核对版);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异议反馈(若有)和确认;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核实,达成一致的,经营主体应对修正后的结算依据(核对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确认。结算依据(核对版)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向经营主体、相关电网企业发布上月正式结算依据。电网企业应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行上月电费账单。具备条件的地区结算时序可进一步优化。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