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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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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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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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31日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


(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第七条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已登记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对象开展初评,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

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投向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九条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

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对于上述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等方面视情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同步废止。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同步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份文件有机衔接,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总体导向


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作为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创新,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简称1号文件),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要“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为落实好1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两份文件,旨在构建“规划先行、投向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两项文件的总体导向是:强化战略统筹、聚焦政策目标、健全评价机制、提升运营效能。其核心思想是: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从追求规模扩张转向注重质量提升和精准发力,确保其真正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


二、《工作办法》为政府投资基金绘制了精准的布局投向“路线图”


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工作办法》,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事前谋划”和“事中指导”,明确了基金的投向,提出了正、负面清单,为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更加突出政策性导向作了细致规定。一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提出了底线要求。《工作办法》明确了所有政府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的原则、禁止投资的行为,这对于防止政府投资基金偏离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金投资重点。为体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工作办法》要求各地结合自身财力、产业资源基础等情况,制定各省政府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防止各地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管理办法》为政府投资基金构建了科学的投向评价“指挥棒”


与《工作办法》同步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对基金投向的“事后监管”,是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一是构建了多维度的评价框架。具体包括反映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要求、是否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在支持早期科创企业等方面实际贡献的政策符合性指标,是否落实国家区域战略、反映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的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以及反映资金效能和管理人专业水平的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二是评价结果与应用刚性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未来预算安排、基金存续调整、管理团队激励与问责的重要依据。对政策效益显著、运营良好的基金,可予以持续支持;对长期绩效不彰、偏离目标的基金,将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这将从根本上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倒逼基金管理机构牢记政策使命。


四、两项办法的协同效应与重要意义


两项文件一“规”一“评”,前后呼应,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管理闭环。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所明确的重点方向与目标,是后续评价的核心依据与基准,体现了“以规划引领评价”。而评价的结果与经验,又能为未来基金布局和投向的优化调整提供实证参考和决策支持,实现“以评价反馈规划”。总体来看,两项办法的协同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深远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通过加强精准规划与科学评价,可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投向关键领域,最大限度提升政策效果与资金效益。


二是有利于优化资本供给结构。两项办法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更精准地流向实体经济急需的领域,尤其是那些周期长、风险高、社会资本初期投入不足的环节,从而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补缺、撬动”的功能。


三是有利于促进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两项办法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提供了明确制度规范与稳定预期,有利于吸引更多专业市场化管理机构参与,推动行业长期有序发展。


四是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两项办法是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创新宏观调控方式、落实国家战略在投资领域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总之,《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和《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了以“规范发展、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通过强化布局规划的“导航仪”作用和投向评价的“指挥棒”功能,政府投资基金必将更好地肩负起服务国家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使命。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