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总体上开展还不平衡,部分企业存在不愿追责、不敢追责、不会追责的“三不”问题,国资委于4月17日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对此作出具体部署。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是指国资委依法履行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管职能,在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等。
第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财务监管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移送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负责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督办指导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促协调,确保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坚持分级分层,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有序;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同联动。
第二章 问题整改
第六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纳入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财务、审计、责任追究、法律合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对照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整改台账,以清单形式逐项列明整改事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报送国资委。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对照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工作组织实施,从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挽回资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方面评估整改质量。已完成整改问题应当从问题整改台账中销号,尚未完成整改问题,应当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对重大复杂问题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征求国资委相关业务厅局意见,保证整改工作效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办理有关规定,分级分层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移送、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及核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
(二)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三)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
(四)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
(五)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
(六)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
(七)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
(八)涉嫌违反规定更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虚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九)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十)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
第十五条 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受理移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采取核查、督办等方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级查办屡查屡犯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对涉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或涉及所属子企业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国资委直接核查。
(二)对涉及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且情节较重、资产损失较大,由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组成核查组,开展联合核查。
(三)对移送的其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由中央企业组织核查,国资委采取挂牌督办、指导督办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逐条分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移送情形的规定,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开展移送、初步核实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作为整改工作方案附件,一并报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
(二)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情况。
(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意见。
(四)核查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等。
(五)其他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责任追究工作安排报送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组织、责任追究等情况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对于报告时尚未完成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直至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九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查办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分析研判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将多发典型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研究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问题发生,杜绝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而隐匿不报未移送的。
(三)因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应当汇总分析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核查,指导中央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细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深化成果运用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财管运行局负责人就《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国资发监责规〔2023〕2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财管运行局负责人就《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改革要先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条做不好,国有企业其他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国务院国资委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出资人监管主体责任,持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构建了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链条,打造了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监管闭环,切实增强中央企业合规经营责任约束,持续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有效保障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党的二十大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都在于质。财务监督是国务院国资委一项重要法定职责,财务决算审核是强化财务监督的一个重要工作抓手。财务决算审核发现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问题风险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通过督促整改、开展责任追究等,有效治理了虚报收入、虚增利润等“虚胖”问题和投资、金融、债务等领域违规问题,切实增强了中央企业发展的质量。但用更高标准来审视,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仍有短板,企业整改不力、追责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价值创造理念,不断提升发展质量。《规定》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会、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问:《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规定》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概况为“压实三方责任、规范三项工作、细化三类情形”。
一是坚持分级分层,压实三方责任。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违规责任追究部门,以及中央企业等三方面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从移送国务院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整改追责、企业自身整改追责两个层面进行规范,要求中央企业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和财务、审计、责任追究、法律合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二是坚持系统思维,规范三项工作。规范整改工作程序,细化整改方案、整改报告等相关工作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工作机制,规范跟踪督促、整改质量评估、办结销号等环节。规范追责工作要求,明确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核查、提级查办、挂牌督办等责任追究方式,细化企业提交责任追究工作安排和报告追责工作情况等动作,强化对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指导。规范结果运用方式,要求企业将典型问题纳入内部监督工作重点予以关注,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也将加大督导检查,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三类情形。针对追责不聚焦问题,细化了移送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10类违规问题线索,加大移送追责力度。针对与违纪问责贯通不够问题,明确发现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针对落实不到位问题,规定对企业整改不力、追责不到位、屡禁不止等4种问题进一步开展责任追究,压实企业整改追责工作责任。
问:《规定》对强化财务决算审核工作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财务监督在出资人业务监督中具有重要基础作用,既为其他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和监督线索,又提供工作抓手和成效反馈。财务决算审核是财务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强化财务预算约束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化解企业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强化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闭环,针对单项业务监督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将对提升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权威性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细化了国务院国资委内部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健全了信息共享、跟踪督促、移送追责等机制,加强工作协同联动,释放从严监管信号,持续强化财务决算审核权威,形成国资监管合力。另一方面规范了中央企业层面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的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内容标准,推动企业内部相关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问:《规定》中责任追究的反向查、正向建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注重发挥责任追究震慑、教育和建设作用,有效查办业务监督、综合监督发现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规责任,让监督“带电”“长牙”,提高国资监管制度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同时,压实中央企业整改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促进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反向查、正向建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划出红线促落实。《规定》规定了整改工作程序、追责工作要求、结果运用方式,提出了时限要求、工作标准,明确对企业整改不力、追责不到位、屡禁不止等问题开展责任追究。《规定》把违规情形写出来、追责要求亮出来、红线底线划出来,全面压实整改追责工作责任。
二是紧盯顽疾促整改。《规定》明确了移送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10类重点违规问题线索。这些多数是屡查屡犯的“牛皮癣”问题,必须“下猛药治沉疴”,通过责任追究促进违规问题整改到位、监管规定执行到位,不断增强中央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
三是用好结果促提升。《规定》专门设立“结果运用”一章,规范结果运用方式,要求企业将典型问题纳入内部监督工作重点予以关注,举一反三健全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这是做深结果运用“后半篇文章”,强化以查促建的正向作用。
问:请介绍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各项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加强中央企业贯彻落实《规定》的督促指导,帮助准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同时,指导各省级国资委参照《规定》,积极推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