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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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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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署,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推进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设,拓展和丰富应用场景,发挥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创新驱动,技术融合。将创新作为提高碳足迹管理水平的关键,强化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碳足迹管理与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交叉融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以我为主,开放合作。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立足国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科学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我为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充分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互认。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迹核算和标识在生产、消费、贸易、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显著拓展,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到2030年,国家层面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全面建立,碳标识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主要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得到国际广泛认可,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四)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


(五)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确保方法统一和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数据资源,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指导,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适时组织开展同行评议、交叉验证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持续提高数据质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六)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七)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将产品碳足迹水平作为重要指标,推动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开展工艺流程改造、强化节能降碳管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龙头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自身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大型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


(八)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跟踪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碳足迹相关管理制度、认证规则及实施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活动和学术交流,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


(十)强化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确定年度重点产品清单、研究碳足迹管理机制、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等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组织开展碳足迹管理工作培训,宣传解读政策要点和管理要求,指导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科学严谨、系统规范的专业化服务。


(十一)提升数据质量。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碳足迹核算和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并对核算结果和数据进行不确定度分析。鼓励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中使用5G、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作用,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支持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等合作开展多层次、多维度数据分析和计量比对,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碳标识认证同行评议制度,强化认证机构互相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日常工作调度,扎实推进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跟踪国际碳足迹有关动态,按职责与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开展协调对接。


(十五)鼓励先行先试。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粤港澳大湾区要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等工作举措,并明确了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国家逐步建立起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制度,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将产品碳足迹纳入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印发了《意见》。《意见》印发实施后,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节能降碳。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确立降低产品碳足迹的导向,有助于生产企业系统掌握各环节能源资源消耗和原材料碳排放水平,进而有针对性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


二是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扩大低碳产品供给。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利于通过清晰直观的产品碳排放数据,引导和激励公众更多选择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产品消费需求传导至生产端,还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是有利于妥善应对贸易壁垒,提升我外贸产品竞争力。建立我国自主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并加强国际对接,企业可自愿委托国内或国际机构开展碳足迹核算认证,据实测算产品实际碳足迹,避免参数被高估损害企业利益,同时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问: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包括哪些重点任务?


答:《意见》部署了五方面重点工作,构建起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意见》提出四方面支持举措。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商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二是强化能力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为各项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支持相关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三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研究碳足迹核算方法、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问: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将如何组织实施?


答:《意见》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的部门分工,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任务分工方面,我委将加强各项任务的统筹协调,加强日常工作调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拟定和推广实施。我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先行先试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的产品先行开展规则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认证试点建设。


(一图读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专家解读 | 响应市场诉求 强化能力建设 搭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要求等,搭建起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总体框架,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响应了近年来市场对于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迫切需求,填补了相关领域制度空白,是指导国内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文件,意义十分重大。


一、产品碳足迹管理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用来衡量个体、组织、产品或国家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指标。目前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对于碳足迹的确切定义还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二氧化碳及其等价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衡量。产品碳足迹则是指某产品从生产、流通、消费乃至废弃回收的全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碳排放,可根据需要合理设定具体核算的范围边界。


碳足迹并非是一个新概念,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多种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主要以由各类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为主,应用较为广泛的有英国标准协会BSI制定的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PAS 2050、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14067,以及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中的《产品生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等。随着近年来国际气候合作和博弈的日趋升温,多国政府正尝试将碳足迹核算和管理纳入政策工具,如欧洲制定了产品环境足迹指南(PEF),提出了包括碳足迹在内的16种资源环境影响类型指标,并将其作为多项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标准依据。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能够有力支撑消费端节能降碳。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从生产和消费两端共同发力,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从我国当前的“双碳”政策体系看,政策发力点主要以生产端为主、消费端为辅,这也是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但是,当绿色低碳领域制度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后,传统政策手段便显露出缺点和不足,即难以有效挖掘消费侧的降碳潜力,无法充分激发市场低碳转型内生动力。消费端的激励政策之所以难以施行,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难以对消费品的绿色低碳属性进行量化评估。产品碳足迹能够通过清晰直观标注碳排放数据,帮助有绿色消费偏好的消费者准确认知产品绿色低碳属性,激发广大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另一方面,产品碳足迹管理能够助力绿色金融、碳普惠、绿色消费等政策工具更好发挥作用,实现更为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助于加快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当前,许多跨国公司提出了自身碳中和目标,并将其延伸至相应的供应链企业。例如,宝马宣布到2030年单车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较2019年降低40%,据此对原材料采购、部件生产乃至回收环节提出了要求;目前国内已有300家左右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助于统一碳足迹核算标准,指导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助力产业链上下游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绿色产品竞争力。纵观全球碳排放管理政策发展趋势,以碳足迹为核心的供应链体系已经初见端倪,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和企业对其产业链上下游产品提出碳足迹管理要求。建立我国自主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有助于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规则、背景数据库和计量认证体系,更好融入和引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我国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产品碳足迹核算专业人才队伍也将获得更为广阔的成长空间,为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核算标准制修订,提升我国产品碳足迹核算制度国际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


二、统筹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各项重点任务


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必须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实操性。《意见》提出制定核算规则标准、建立背景数据库、出台碳标识认证制度、丰富应用场景、加强国际互认等五项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共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


前三项重点任务,涵盖碳足迹管理体系基础能力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其一是规则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加快研制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组织相关企业研究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规则标准。其二是数据库环节,建立相关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发布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团体在明确标注数据来源的基础上,发布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鼓励同行评议、交叉校验以及数据溯源性核验。规范各类数据库建设,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国碳足迹数据库开展合作。其三是认证环节,《意见》提出要在建立并完善核算规则标准和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的量化信息。后续相关部门将专门制定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


后两项重点任务,主要是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加强产品碳足迹的应用。产品碳足迹不仅关系到国内产品流通,也涉及国际贸易,因此相关管理制度必须兼顾国内和国际推广应用。从国内看,要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重点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从国际看,此前我国在碳足迹领域的发声较少,在未来我国将主动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与互认,重点是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鼓励碳足迹相关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三、以产品碳足迹为支点,加快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转型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逐步走深走实,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自身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更多的消费者希望了解自己生活和消费中蕴含的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管理正是支撑上述目标的基础性制度。为确保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意见》明确了三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规范、循序渐进。碳足迹管理工作最怕的就是一个“乱”字,在方法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生产厂商和消费者没有权威方法可以遵循,不规范的证书和标签泛滥,在市场上极易造成纠纷,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方法和标准为先,就是要明方法、定边界,为市场带来稳定的预期。同时,由于不同产品对碳足迹的敏感性各不相同,没有必要在短期内实现对所有消费品的碳足迹“全覆盖”,应当以供应链上下游接受程度高、受国际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行业为切入点,逐步完善相关方法和体系。


二是企业自主、市场导向。《意见》明确,企业将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在碳标识制度建立之后,是否贴标、贴标的频次、选择哪家认证机构等等也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未来产品碳足迹的应用推广将主要由消费者偏好和企业减排责任意识来驱动。


三是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在发挥好市场自身作用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力量,筑牢产品碳足迹管理的工作基础。《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背景数据库建设等,支持碳足迹核算、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持续提升我国产品碳排放管理能力。


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一头连着绿色生产、一头连着绿色消费,既是我国推进国内碳达峰碳中和的必要工具,也是融入并引领世界应对气候变化议程的重要切入点,意义十分重大。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以《意见》为指南,进一步发挥专业特长,在产品碳足迹领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好服务,为激发市场绿色低碳转型动力,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


专家解读 | 构建统一的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对规范有序开展国家碳足迹管理工作、有效应对欧美涉碳贸易壁垒冲击、加快生产和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立足产品碳足迹领域实际需求,明确工作原则和具体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以来,我国“双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全社会各主要领域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各项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聚焦当前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度不健全、方法标准不完善、背景数据库不完备等问题,提出了建立符合国情实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则、近中期建设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


规则标准优先序方面,《意见》提出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优先制定出台现阶段市场需求强烈、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这既是全球主要经济体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将帮助我外贸企业及时有效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贸易限制措施冲击。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意见》提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强调碳足迹管理相关举措将由企业依照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实施,政府部门将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创新管理机制方面,《意见》强调创新是碳足迹管理水平提升的关键要素,提出加强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构建相关技术方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国内国际统筹方面,《意见》提出要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前提下,主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沟通对接、促进国内外规则衔接互认,助力国内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获得国际认可,有力支撑国内绿色低碳产品“走出去”,有效降低我外贸企业经营成本。


《意见》提出了近期和中期建设目标,聚焦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以及国家产品碳标识制度的建立等,为全国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提出明确目标,相关目标举措尊重客观实践规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高度契合国家双碳“1+N”政策体系相关部署要求。


二、《意见》系统部署各项重点任务,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意见》聚焦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政策的短板弱项,系统部署了核算规则标准、背景数据库、碳标识认证制度、碳足迹应用场景、国际衔接互认等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针对目前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不完善的现状,由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研究提出拟优先制定核算规则标准的重点产品名单,指导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等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并由主管部门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采信清单,为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


二是加强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针对目前碳足迹领域背景数据库以国际供应商为主、国内数据库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行业背景数据库建设。在特定行业领域,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等依法合规发布细分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此外,考虑到目前国际数据库普遍高估我国电力排放因子等背景数据,《意见》提出鼓励国际数据库与国内运营主体开展合作,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的任务要求。


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意见》首次提出将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明确碳足迹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有助于规范碳标识管理流程、促进绿色低碳消费,将对提升重点产品能效碳效、提高全社会节能降碳意识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意见》要求进一步丰富产品碳足迹在企业供应链管理、节能降碳诊断、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鼓励大型商场和电商平台开展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和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碳标识应用试点,通过多种渠道推广使用碳标识,进一步丰富产品碳足迹的应用场景。待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相对成熟后,可考虑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公共机构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进一步树立节能降碳导向。


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实现碳足迹互认是支撑国内企业顺利开展国际贸易的必要保障。碳足迹领域国际合作要坚持以我为主,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产业完备的配套优势,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方法和认证规则方面衔接互认。在标准制定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碳足迹标准规则制修订,加强对国际制度规则的跟踪研究,结合实际将有关国际标准有序转化为国内标准。


三、加强工作统筹,确保产品碳足迹管理目标任务取得实效


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行业多、社会影响大,需要在推进过程中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制定完善基础制度,有力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保障措施方面,《意见》从支持政策、能力建设、数据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健全支持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研制和背景数据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用数据库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企业绿色低碳水平评价制度。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将研究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专家工作组,组织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培训,加强行业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三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使用大数据、5G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持续提升碳足迹数据质量与数据采样即时性。引入信用惩戒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意见》还对加强碳足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细化要求。


组织实施方面,《意见》从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鼓励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工作调度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重点任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试点工作加快形成有益经验和制度成果,为国家及其他地区开展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借鉴。《意见》还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已出台的碳足迹标准规则名录以外,开展地方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条件成熟的可适时纳入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