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3-20

作者:

浏览次数: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2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