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关于“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议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于2024年4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sunxu@szgfa.com)形式或在本征求意见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我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提升全市金融业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金融机构,是指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认定的,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主要从事或者管理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指导意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指导我市绿色金融机构建设。
第二章 绿色金融机构建设要求
第四条 参与绿色金融机构认定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公司)应当积极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制订绿色金融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投融资流程管理、环境风险管理、内控管理、绿色投资评估、环境信息披露等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并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机构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 单列绿色信贷规模。银行总(分)行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绿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绿色领域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需求。在调控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绿色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
2. 单列绿色信贷审批通道。银行总(分)行应优化绿色信贷审批流程,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批岗位,提高审批效率;
3. 单列绩效考核。银行总(分)行应当将绿色金融纳入绩效考核,突出对绿色金融的正向激励;
4. 单列资金价格和风险管理政策。银行总(分)行探索对绿色金融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资金价格和风险管理政策,如对绿色融资项目提供优惠的资金成本价格,包括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等;提高对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风险资产不良容忍度等。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1. 优化审批流程。保险总(分)公司应当简化绿色保险业务流程,设置优先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2. 单列绩效考核。保险总(分)公司应当将绿色金融纳入绩效考核,突出对绿色金融的正向激励;
3. 差异化经营策略。保险总(分)公司应当对绿色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在核保、承保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客户的环境、社会及治理风险;在开发或迭代产品时建立与客户环境、社会、治理等风险状况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及差异化理赔服务机制等。
第五条 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规划。绿色金融机构应制定绿色金融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产品创新。绿色金融机构应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落地,创新(落地应用)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总结绿色金融典型案例;
(三)专业团队。绿色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及绿色相关领域复合型知识背景的绿色金融从业人员,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
(四)人才培养。绿色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绿色金融培训教育。参加市级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绿色金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研修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持续参与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绿色金融相关能力建设活动,并获得相应后续教育证明;
(五)环境信息披露。积极总结绿色金融机构在制度建设、业务发展、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与有效做法,并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机构可独立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或在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中设立专章进行披露。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绿色金融机构认定时,该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余额发展应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一)上一年度末绿色融资余额占该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以下简称“绿色融资余额占比”)达到25%(含)但低于50%且绿色融资余额低于100亿元,上一年度末绿色融资余额应同比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二)上一年度末绿色融资余额占比达到50%(含)或绿色融资余额达到100亿元(含),上一年度末绿色融资余额应保持同比正增长。
第七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绿色金融机构认定时,该绿色金融机构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应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一)上一年度绿色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占该机构全部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绿色保险保费占比”)达到25%(含)但低于50%,上一年度绿色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应同比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该机构全部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
(二)上一年度绿色保险保费占比达到50%(含),上一年度绿色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应同比正增长。
(三)上一年度非车险绿色保险原保费收入占该机构全部非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比重(以下简称“非车险绿色保险保费占比”)达到15%(含)但低于35%,上一年度非车险绿色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应同比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该机构全部非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
(四)上一年度非车险绿色保险保费占比达到35%(含),上一年度非车险绿色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应同比正增长。
第八条 综合考虑申请机构关于本指导意见中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的表现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绿色金融机构资质。绿色金融机构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存续及退出管理
第九条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4月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
第十条 自申报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对新申请认定机构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公布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绿色金融机构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行业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绿色金融机构建设运营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指导意见相关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绿色金融相关制度建设、服务创新等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进行复核,确认存续审核最终结果。
通过复核评审的,绿色金融机构资质存续;对于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绿色金融机构,取消其认定资质。绿色金融机构对存续期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续资质。
第十三条 因绿色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调整出现机构撤销、合并等情况,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撤销原有机构资质。合并后的新机构应按照申报要求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绿色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金融机构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开通报。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 对获评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公司),给予以下支持:
(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
(二)绿色金融机构建设情况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绿色金融绩效评估体系;
(三)鼓励各区、有关部门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开展绿色金融相关试点工作时,将绿色金融机构建设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四)鼓励各区、有关部门积极为绿色金融机构对接绿色企业及项目资源,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
(五)鼓励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六)鼓励行业协会定期评选优秀绿色金融机构及相关优秀案例,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领域成果显著的绿色金融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加强绿色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及优秀经验的交流与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中绿色融资余额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的统计标准执行;绿色保险保费的计算口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的统计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关于绿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同时废止。按照深金监规〔2021〕3号文规定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本指导意见生效后其认定资质仍有效,后续存续期审核要求应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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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