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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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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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虽然主要是为天然气应用“立规矩”,但有多个条款都与氢能相关联。


文件首先界定了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优先类条款与氢能相关的包括:


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2)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3)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名列限制类领域中,则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限制类包括:


1)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2)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九条第(六)项原来是名列允许类的“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针对允许类领域,文件称:“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


禁止类的是指“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受到政策激励的包括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用于交通领域的绿色燃料、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允许类包含的是天然气制氢在冶金、化工的应用。除此之外用途的天然气制氢则在限制之列。


限制类天然气利用还包括天然气合成氨、天然气制甲醇、以天然气为原料制氮肥项目。我国甲醇年产能约1亿吨。其中,80%为煤制甲醇,天然气制甲醇、煤焦炉气各约占10%。


根据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目录》,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被列为限制类,但我国百万吨规模以上的大型甲醇装置产能占比仅有50%。这次《管理办法》将天然气制甲醇以及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列为限制类应用,我国基本已不能新增天然气制甲醇产能以及百万吨以下的煤制甲醇产能项目。


除此之外,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以及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也在限制类项目。这些对天然气利用的限制也将对绿氢合成氨以及绿氢制甲醇产生巨大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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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2000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利用方向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料、交通运输、天然气化工、天然气发电等领域,为加强天然气高效利用,统筹市场发展和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12年第一次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2012年第15号令)。截至目前,《天然气利用政策》在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和稳定供应方面仍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对天然气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撑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在碳达峰乃至碳中和阶段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天然气利用各领域发展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城镇燃气领域北方清洁取暖特别是农村“煤改气”产生较大用气需求,交通领域特别是乘用车领域天然气燃料面临电、氢燃料等竞争,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对燃气发电等灵活调节和支撑电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氢能等新业态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形势变化,我们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并将名字调整为《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修订内容及修订导向。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一是衔接规章编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气利用管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