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总体要求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中英文版《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吸引更多优质境外机构发行绿色人民币债券(即绿色熊猫债)。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通知》切实解决了境外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遇到的发行框架不统一、信息披露条件有区别等问题,有利于鼓励更多高等级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绿色熊猫债,保障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引入框架发行 接轨国际惯例
结合《通知》内容来看,此次绿色熊猫债发行机制安排在三方面进行了优化——不仅引入了框架发行这一国际绿债市场惯例,还对外国政府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制度安排,且对于境外非金融企业扩充使用了新的绿色项目认定依据。
交易商协会介绍说,《通知》引入了框架发行这一国际绿债市场惯例。外国政府、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和优质境外主体可使用其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绿色熊猫债。绿色债券框架应包含《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中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项核心要素。
对于两类机构而言,其在绿色项目认定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方式、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可采取与国际市场惯例相一致的安排。
此外,对于境外非金融企业,根据《中国绿色债券原则》,增加使用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作为绿色项目认定依据。
破解市场痛点 简化发行流程
此次绿色熊猫债机制安排精准瞄向了发行人此前遇到的操作性问题,实现了“对症下药”。
“过去,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绿色债券发行时,会遇到发行框架不统一、信息披露条件有区别、绿色项目判定有分化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行效率,不利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表示,此次机制的优化正是从这三个方面切入,解决这些问题。
在新机制优化的背景下,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的便利性将得到有效提升。明明表示,境外机构进行绿色熊猫债发行的标准将更普适化,这有助于更好地吸引境外投资者,并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德意志银行中国债券资本市场主管方中睿(Samuel Fischer)对记者表示,2021年,中国和欧盟两大经济体在已经启用了各自的绿色分类法之后,合作制定了中欧共同分类目录标准。在新的机制安排下,境外非金融企业能够增加使用中欧或欧盟的目录作为绿色项目认定依据,进一步简化了境外企业绿色熊猫债的发行流程,能够保障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熊猫债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GSS)债券。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月末,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GSS熊猫债累计发行505亿元,发行人包括知名跨国企业、外国政府和国际开发机构,募集资金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和全球的绿色低碳及可持续发展。
随着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的机制进一步优化,熊猫债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相关举措有利于鼓励更多高等级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发行绿色熊猫债。”方中睿表示。
此次机制优化后,境外机构绿色债券发行标准等方面与国际进一步接轨,叠加我国债券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吸引力不断增加,各类型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绿色债券融资的意愿有望增强,这有助于熊猫债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相应地,熊猫债发行规模也有望出现明显增长。
关于下一步,交易商协会表示,将积极推动优质境外机构发行绿色熊猫债,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提升债券市场开放水平。

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机制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以下简称“绿色熊猫债”)机制安排,便利发行人规范有序开展绿色熊猫债注册发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项目认定依据,熊猫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可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对于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等声誉约束较强的发行人,允许其采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中的绿色项目类别。
二、绿色债券框架的使用[1],允许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过绿色债券,且声誉良好的境外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优质境外主体”)[2]及两类机构使用其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绿色熊猫债。绿色债券框架应包含《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中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项核心要素。对于优质境外主体,如绿色债券框架中的绿色项目认定依据不包含《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或《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应在发行文件中补充上述认定依据。绿色债券框架应作为注册发行文件在银行间市场披露。
三、项目评估与遴选,使用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的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若在发行阶段暂无或未明确具体募投项目的,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
四、募集资金管理,两类机构应通过建立专项台账或其他适当途径管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并经发行人内部正式程序确保用于合格绿色项目,允许多只绿色债券以组合形式集中管理。对于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境外非金融企业,可将NRA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如募集资金出境使用,且境外银行账户无法作为监管账户的,发行人应妥善保存境外银行转账记录或专项台账等证明文件。
五、存续期信息披露,使用绿色债券框架发行的优质境外主体及两类机构应按照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鼓励按半年度或季度进行披露,并在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披露时间安排。年度披露文件可参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六、评估认证报告,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实际或预期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认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