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明确: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应包括下列种类:
a) 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化石能源燃烧和生物质等非化石能源燃烧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b) 建筑本体及建筑内生产活动外购电力、热力等二次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c) 建筑本体及建筑内生产活动非能源消耗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范围应包括下列系统产生的碳排放:
a) 暖通空调系统;
b) 生活热水系统;
c) 照明插座系统;
d) 动力系统;
e) 其他用能系统。
建筑运行阶段直接碳排放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各类用能系统使用燃油、燃气、燃煤燃烧等产生直接排放的排放源;
b) 过程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化学反应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和设备充注剂等温室气体逸散的排放源;
c) 非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使用绿色甲醇、氨、氢等非化石燃料燃烧等产生直接碳排放的排放源等。
建筑运行阶段能源间接碳排放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耗外购电力的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各类用能系统消耗外购电力的排放源;
b) 消耗外购热力和冷量的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各类用能系统消耗外购热力(包括冷量、蒸汽、热水等)的供热、供冷系统的排放源;
c) 消耗可再生能源的排放源,包括运行过程中各类用能系统消耗自有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生物质热力供应的排放源。
建筑运行阶段其他碳排放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其他间接排放的排放源;
b) 碳排放清除,包括建筑园林绿化系统的生态碳汇等。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体育局、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
我厅组织编制的《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zfcxjst.gd.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
附件:
1.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6391297407035020894068933.docx
2.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表.doc
6391297410138784584947784.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1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43,邮箱:zjt_kxc@gd.gov.cn)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