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获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加大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发挥保险期货风险保障功能、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发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用好市场化企业转贷机制、加快建立“金融顾问”机制、鼓励运用各类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培育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等10条措施,强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上市培育
在支持民企直接融资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落实广州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华南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大指导。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
债券融资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此外,此次广州还提出,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持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加大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为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运用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简称“粤信融”)、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简称“中小融”)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简称“信易贷”)等融资对接平台申请金融服务。
《若干措施》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制定服务民营经济专项政策,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幅度等正向激励,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
同时,《若干措施》还提出,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和降准释放资金,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房地产“金融16条”等政策,推广绿色低碳供应链评价及绿色(碳减排)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多渠道强化金融供给。
大力支持广期所品种研发
《若干措施》提出发挥保险期货风险保障功能,大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品种研发,鼓励新能源、储能等企业运用工业硅、碳酸锂等期货和期权品种强化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保险+期货”“保险+期货+贷款”等综合融资模式。
同时,《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企业财产保险、工程险、责任险、意外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强化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应对风险、灾害的能力,提高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数字转型、出口外贸等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广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制定服务民营经济专项政策,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幅度等正向激励,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和降准释放资金,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房地产“金融16条”等政策,推广绿色低碳供应链评价及绿色(碳减排)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多渠道强化金融供给。(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二、发挥保险期货风险保障功能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企业财产保险、工程险、责任险、意外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强化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应对风险、灾害的能力,提高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数字转型、出口外贸等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大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品种研发,鼓励新能源、储能等企业运用工业硅、碳酸锂等期货和期权品种强化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保险+期货”、“保险+期货+贷款”等综合融资模式。(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三、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落实广州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华南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大指导。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设立广州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持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四、发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
发挥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建立银行与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多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绿色低碳、专精特新、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补偿比例,引导银行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鼓励银行为民营科技企业量身订制服务方案,打造专属科技信贷产品。完善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区配套设立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与市级政策形成联动,发挥政策合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落实)
五、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完善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广州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和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对接国家、省担保基金,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增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逐步降低。(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落实)
六、用好市场化企业转贷机制
鼓励引导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还贷出现流动性暂时困难、有短期资金周转需求的民营企业对接广州市信贷综合服务中心,支持该中心为相关企业提供市场化转贷服务。推动广州市信贷综合服务中心提升服务效能和覆盖面,缓解企业的转贷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快建立“金融顾问”机制
支持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联合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探索建立“金融顾问”机制,鼓励为有意愿、有需求的民营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金融顾问,帮助民营企业加强政银企沟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民营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支持各区金融、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程序与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人员交流,充实金融工作力量,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有意向的园区、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成立金融顾问工作室,通过金融顾问团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落实)
八、鼓励运用各类融资对接服务平台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运用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简称“粤信融”)、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简称“中小融”)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州站(简称“信易贷”)等融资对接平台申请金融服务。支持相关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通过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推动公共数据与金融行业数据融合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运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相关担保登记业务,提高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推广“穗碳”企业碳账户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碳信用报告、企业碳排放表现等为绿色低碳和转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供电局按职责落实)
九、培育优化地方金融组织
强化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更好服务民营、小微和“三农”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贴近市场、服务民生优势,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主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强化金融风险防控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授信体系,优化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模型,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大数据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强化金融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依托广州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研判、预警非法金融活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落实)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